近日,公安部表示已对2004年发布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69号)进行了修订,并从11月21日起到12月5日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新修订的《规定》,增加了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俗称电子眼)拍摄的违章记录向事主公开、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不配合做酒精测试的“醉猫”需强制抽血检验等内容。
司机违法行为也可查询
有关部门表示,目前,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对一些违法行为拍摄取证,已成为交通管理的一种重要执法手段。但是,由于没有规范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执法的程序,近年来,各地在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执法中暴露出告知不及时、设置不规范、没有设置提示标志等问题,引起社会关注和争议。公安部新修改的《规定》明确要求:“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使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测速的路段,应当设置测速警告标志。”
据翻查,前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已经增加了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的规定,要求要“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同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广东省公安机关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规定(试行)》,文中也有“固定测速点位置必须提前在前方500米至1公里处竖立告示牌,公开告知”等内容。
新修订的《规定》还明确规定,电子眼拍下司机违法行为后,应在2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提供查询。《规定》要求,自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违法行为记录资料之日起的十五日内,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记录内容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作为违法行为的证据。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十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提供查询,并可以通过邮寄、发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拒“吹波波”需抽血检验
“只见鼓着腮吹就是没检测结果。”日前,广州针对酒后驾驶展开专项整治行动,在行动中,交警发现不少醉猫学了新招数,嘴含俗称为“吹波机”的酒精测试仪装出一幅用力吹的样子,但是就是检测不出酒精含量。这种情况或有对策。修订后的《规定》,对酒后驾驶抽血检验的范围进行了调整。
据了解,对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酒精含量结果有异议的;涉嫌饮酒、醉酒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涉嫌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车辆的;拒绝配合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均需要做抽血检验。
加处罚款将设上限
据了解,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9条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但没有对加处罚款的上限作出规定。实际执行中,一些当事人因特殊原因而延迟交纳罚款,造成加处的罚款数额远大于原处罚款数额。
广州车主陈先生昨日就向记者讲述相关遭遇,“因为请朋友代缴违章罚款,谁知道朋友忘记了,车辆年检时才发现仅加处罚款已经是近千元了,真无奈。”
记者近日获悉,为解决这一问题,公安部参照最新的《行政强制法》(草案)中,关于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的规定,在新《规定》中增加了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的内容。根据新《规定》,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处以罚款,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